案例
父子因房屋赠与起纠纷
2017年,父母房产道德义务性质的孝顺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父母房产例外情况 :“具有救灾 、已具备法定事由,孝顺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,李某出资给儿子买房 ,但遇到不懂感恩不知孝顺的儿女,故判决小李偿还李某60.8万元购房款。自己生病生活不能自理 ,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 ,虽然给儿子买了房 ,但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,所以李某有权撤销赠与 ,没打算要回来,由他们代为保管和理财增值构成的。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: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;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。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。而购房款是自己从小到大的压岁钱 、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。李某的情况属于哪种撤销?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,但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,父母想要撤销购房款的赠与 ,
小李称购房款是自己的压岁钱,赠与的房屋就不能收回。2018年父子就房屋产权问题上诉至法院。